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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的通知》

  《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根据1997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市政生育保险的实施情况,现对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增发男方护理假工资。
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男方护理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按上一年度市政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拨付给男方所在企业。
二、增加晚育职工的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难产者另增加产假15天。根据此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相应增加,并按职工本人产假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确定平均工资的以档案工资加各项政策补贴计发)。
三、调整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标准。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正常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仍实行定点医疗检查、分娩的医疗就诊制度。女职工生育如有特殊情况不在定点医院就诊者,实行限额报销办法,即:正常产报销800元;难产报销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报销400元;怀孕四个月而不满七个月流产的,报销600元;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报销800元。
四、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中的男方职工,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生育时,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费,标准为:正常产700元;难产1300元。
五、实行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积极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为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做出贡献。

      本篇部分摘抄自《关于对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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