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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及办理指南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

凡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连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在停工

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包括视同工伤);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员;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1、工伤医疗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 6、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7、丧葬补助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伤残1-4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生活护理费:经鉴定为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伤残5-6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什么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8个月、24个月本人工资。

五、工残7-10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什么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本人工资。

六、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工伤待遇支付有哪些规定?

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1、职工工亡、视中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无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3)、一次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斯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同上;(3)、一次性救济费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3个月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同上;(3)、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八、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哪些规定?

按鉴定结论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鉴定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一级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无法认定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九、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欠缴前已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十一、伤残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工残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新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部位所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十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资格认定条件及计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子女不满18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年龄限制)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

十三、工亡遗属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复查认定?

每年4-6月进行一次生存复查认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一般人员采取面对面认定方式,即工亡遗属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证》,学生还需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行动不便的工亡遗属其家属可提供按要求拍的2寸彩照和社区证明及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2、异地工亡遗属采取发函认定方式。

3、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的人员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十四、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人员、短期用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次性发放标准及办理程序?

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领取一次性发放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以鉴定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十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十六、工伤保险待遇怎样领取?

1、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领取并足额发放给个人。

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须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领取伤残津贴的还须提交本人退出工作岗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领取其丧葬补助金须用人单位提交《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工残证》原件、死亡证明(须注销户口)原件、复印件、火化收据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4、职工工亡、视同工伤、停工留薪其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领取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死亡证明(须注销户口)原件、复印件、火化收据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批须用人单位提交供养亲属与工亡者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工亡职工档案原件复印件),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居住社区居住证明、1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由用人单位填写《本溪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十七、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时间:每月15日——20日

工亡遗属资格复查认定时间:每年4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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