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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政策宣传单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二、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哪些人员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包括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包括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即过去俗称的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市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不在本市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也就是说,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需要什么条件,多大年龄的人员可以参加个体养老保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可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参保。 对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不是越早越好? 越早越好。近年来,国家从切实保障劳动者晚年基本生活的角度,已经出台了诸多鼓励参保和措施,目的就是希望劳动者在年富力强、有稳定经济来源和有能力缴费时,尽早参保、尽早缴费,以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解除年老时的后顾之忧。由于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直接与其参保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多少挂钩,也就是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越长、金额越多,就越有利于待遇水平的提高。因此,对于每一位申请(或正在考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来说,越早参保越合适。 五、我市对个体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都作了哪些调整和规定?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参保人员参保需求,从现在起,由原来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可任选其一,作为个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社保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个人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若需调整,只能在下一个社保年度(每年6月份)前,由参保者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选定新的缴费基数。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选定新的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本人原选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核定。 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形式统一办理参保?缴费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此类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的形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开户银行的还需提供开户银行许可证。 其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是,雇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业主为其雇工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业主本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 七、符合什么条件的乡镇企业及职工可以办理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按期年检的乡镇企业,职工与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其中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随的所在企业一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已参保的职工因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不能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又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自谋职业或未就业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于上述情况的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经职工本人申请,职工所在企业和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转移到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在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在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经职工本人申请,职工所在企业同意,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所在企业。 九、经认定为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因调转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新用人单位就业,企业是否需为职工补缴全部欠费后,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类企业可暂不补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在企业和职工有条件时应尽早补缴原企业及职工个人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予计算缴费年限。 十、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所有制企业职工,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能参保如何缴费? 凡我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无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参保。参保时可从1992年7月份起,按各个时期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个时期规定的市社会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由本人选定其一。具体缴费比例是:1992年7月至1999年9月为19%;1999年10月至2006年6月为18%;2006年7月以后为20%。 十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龄不足15年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可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改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待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时,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重新就业且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允许,可从何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这部分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职工于1992年7月1日前离开单位的,可从1992年7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7月1日后离开的,可从离开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相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已参保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在本市又重新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其他城市继续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十四、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目前,在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人由于外出打工、经济状况等原因暂时中断了缴费。此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应抓紧补缴中断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将影响退休后的养 老金水平。 十五、用人单位只给一部分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政策规定吗? 不符合,是违法的。因为单位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享有社会保险是每个职工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十六、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多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1)缴费年限的长短;(2)缴费额的多少;(3)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收益率。 十七、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还有必要继续缴费吗? 按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是待遇标准会相对偏低。2006年国家出台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后,所有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直接与其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多少相挂钩。如果个人缴费满15年后就不再缴费,退休时势必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就是说,退休后所能享受的养老金待遇相对较低。若继续缴费,则多缴的年限会在将来计算退休待遇时体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步增加。因此,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还应继续缴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以获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保局:28182282818069 桓仁县社保局:88280778820692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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