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意见的通知》和《桓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从员)共同负担,每人每年保费48元,其中职工个人缴纳24元,用人单位缴纳24元。单位缴纳保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每月每人2元代扣,同单位缴纳部分一并由参保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人寿保险公司缴纳下月保费。
第四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人寿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支付10%。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时间最长为30年,投保满30年后不再投保。投保满30年后发生的超限额医疗费用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 新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投保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或本人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停缴期间所发生的超限额医疗费,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暂停赔付责任,直至足额补缴保险费后,人寿保险公司再履行赔付责任。
第八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记录在IC卡上,由参保人员凭超限额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及相关单据定期到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调离参保地区或死亡、判刑、参军、入学而中断投保,原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执行《桓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确需特殊用药,特殊治疗费用的,需提前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投保额和赔付最高限额,将根据保费收支平衡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