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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改革的任务:通过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改革的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
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和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季度缴纳,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一个季度不按时足额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或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率将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作适当调整。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45周岁以上两个档次,分别以个人缴费工资3%、3.5%(含个人缴费)记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4.5%记入,本人退休低于上年当地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平均退休费为基数记入。在职工年龄的确定,以上年12月31日年龄计算为准,年初一次核定。当年内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输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计息;存入社会保障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以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计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国家机关、金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分别列支;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分别列支;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与人人帐户按照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使用,互不挤占。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集中调剂使用。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个人所有,自主使用,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除本人死亡或调出本市外不得提取现金。
统筹基本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治疗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依照三级、二级(含专科)、一级医疗,分别确定为600元/人次,500元/人次、400元/人次。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依次降低一个等级,但最低不低于300元/人次。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累计为20000元。
统筹基金的支付。职工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职职工由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由个人负担10%。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支付的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也可以负担一定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量调控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惊天动地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政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要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制度规章制度,建立基金运行保障机制,强化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成立职工医疗保险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医疗保险纠份。
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由老干部管理部门协调。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可建立企业医疗补助。企业补助医疗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市属企业建立医疗补助,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建立职工高额医疗救助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服务管理
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减员增效,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要求,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要求,制定我市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序运行。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保险行政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并负责其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医疗需求和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坚持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原则上实行职工就医放开。职工可持《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自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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