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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企业和广大参保职工 为切实做好我县的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好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桓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现开通在职职工帐户网上查询系统、医疗保险帐户余额查询系统、退休费查询系统,欢迎参保企业和广大参保职工查询监督。 特此通知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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