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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法规政策  

 

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方案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来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保障体制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趋势,使得劳动者经营风险增大;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使农村人口“老有所养老”的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改革和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的核心,就是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十几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但也不否认,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和农村还有较大差

距,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水平低于城市。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现象,即农村人口想“农转非”到城市,国家要控制“农转非”,其根本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国家对城市人口承担了保障责任,而社会保障在农村水平低,不健全,农民期望“农转非”,其根本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国家对城市人口承担了保障责任,而社会保障在农村水平低,不健全,农民期望“农转非”,就是要求转到有较高保障水平的社会保障轨道上来,而且,老年生活是否有保障,对于转变几千年来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的落实,也是一项带有根本性作用的配套措施。当然,要建立这样的制度,从根本上讲要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农民自我保障为主的基础上。但在我国农村较富裕地区,无论是经济条件还是社会需要,已到了为时不早的时候。在这些地区,完全可以依靠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由政府加以组织,予以必要的政策扶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某种意议讲,中国农村九亿人口的稳定,社会的进步,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息息相关,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视为推进我国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社会政策。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承担的重大责任,对于在新的形势下,调节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巩固工农联盟,缩小城乡差别,加强社会的稳定,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农村进一步完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有着重大意义。

只在深刻认识和理解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我们才能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奋斗,把这项至关全局、至关未来的事业办好。

农保缴费工作

一、组织入保

组织入保时要提供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简介材料,协助集体和个人选择好缴费档次(根据经济状况),确定入保人数、缴费方式(即按年、季、月),我们在

同一区或最好按同一方式,同一区域同一行政村或乡镇企业,要调查了解入保人数的年龄、从事工作的性质,协助指导代办员填制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和缴费证,由入保人盖章签字。“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是入保人第一次缴费前由代办员填写,要将集体补助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单证填写要用墨水笔或钢笔,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完整,其中入保人的单位(村、乡镇企业)

名称要写全称,入保人年龄要按周岁计算。在组织入保工作中,根据入保人的具体要求,按“缴费领取计算表”解答其所提问题。

收费时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我们第一次收缴保险费时,村代办员一定要为入保人填写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这对乡镇建立缴费记录卡非常重要,同时给入保人编顺序号码。

其次,收费时差,同一区域要按相同办法收费,最好按年缴方式。

第三,入保人因逾期补交保险费时,必须补齐应交的利息,未经批准者,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经县级以上单位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停交缓交保险费,违者按拖欠金额和时间罚收滞纳金,滞纳金数据目前没有统一规定。

农保保险金的给付管理

一、保险金支出的种类

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保险金的支付有四种

1、养老金:保险对象从60周岁以后开始领取保险金,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到50周岁或55周岁开始领取。

2、继承保证金;保险对象在十年保证期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3、退保金:保险对象因迁移、农转非或在缴费期间身亡等原因退保时,支付的保险金。

4、丧葬费:无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对象,在保证期内死亡时,支付的保险费。

二、保险费给付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式”筹资方法,保险对象的保险期可分为“缴纳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按照8.8%的年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越来越大,

到开始领取时,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我们称此时的积累本息为“积累总额”。在领取分摊阶段,在一定的互助共济条件下,将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一定年限。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

退保金的返还

1、退保的条件。退出保险可界定为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为正常退出保险:

一是保险对象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

二是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一般为非正常退出保险。

2、正常退保,退保金的给付。对正常退出保险者,可将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按年复利率7.5%计息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

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计入基金。

3、非正常退保,退保金的给付。非正常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保险。个别要坚持退出保险,经劝说无效的可以办理,但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

服务费、不计息)。根据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计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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