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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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